國家的類型
簡介
國際法上,現代國家類型主要劃分為以下兩類:
1.單一國。單一國是由若干行政區域組成的統一的主權國家。它擁有單一的憲法,其人民擁有單一的國籍。單一國由其中央政府行使最高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權力,統一處理國家的內外事務。各個行政區域都作為國家的地方單位接受中央政府的領導。單一國是一個國際法主體,由中央政府代表國家參與國際關系,各地方區域都沒有國際法主體地位。
中國是單一制國家。根據中國憲法和相關法律,中國的對內對外權力由中央政府統一行使。在此原則下,地方行政單位可以依法享有不同的自治權,包括不同程度地處理某些特定的對外事務的權力。特別地,中國的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依法享有某些對外交往的職權,但是它們本身都不是國際法的主體。另外臺灣作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本身也不具有國際法主體地位。
2.復合國。復合國是兩個或兩個以上成員組成的國家或國家聯合體,目前有聯邦和邦聯兩種形式。
聯邦國家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成員單位根據聯邦憲法組成的國家,是復合國中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聯邦國家有統一的聯邦憲法,并設立聯邦立法、司法和行政機構。聯邦政府與各組成成員之間的職權范圍由憲法劃定。聯邦國家的對外權力主要由聯邦政府行使。聯邦國家的人民擁有統一的聯邦國籍。聯邦國家本身是國際法主體,其各成員單位沒有國際法的主體地位。
邦聯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由于特殊的目的根據條約組成的國家聯合體。邦聯一般設立一個機構,負責協調各國之間在某一事項上的立場。邦聯本身沒有統一的立法、行政、司法機關,其人民也沒有統一的國籍。邦聯的各成員是獨立的主權國家,分別是國際法的主體,而邦聯本身不是國際法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