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消極沖突
簡介
自然人住所的消極沖突,是指一個人無任何法律意義上的住所。導致這種消極沖突的原因不外兩個:一為各國法律規定不同,一為當事人廢棄舊住所而未取得新住所或因無業漂泊所致。對于這種沖突,各國在實踐中主要采取兩種解決方法:一是以當事人的居所或慣常居所代替其住所,即以當事人的居所地法或慣常居所地法代替其住所地法;二是以當事人曾有過、的最后住所為其住所,如無最后住所,則以其居所或慣常居所代替其住所。在當事人居所或慣常居所也沒有的情況下,一般以當事人的現在地法作為住所地法。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3條規定:“當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確定的,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