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積極沖突
簡介
自然人住所的積極沖突,是指一個人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住所。對于這種沖突,各國一般都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來加以解決:(1)如果當事人所具有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住所中有一個是內國住所,一般以當事人在內國的住所為其住所,也即以內國法為其住所地法。(2)如果當事人所具有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住所均為外國住所,而且住所是同時取得的,一般以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系者為其住所,但也有以當事人有居所之住所為其住所的。如果各住所不是同時取得,一般以當事人最后取得的住所為其住所。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3條對自然人住所的積極沖突的解決作了如下規定:“當事人有幾個住所的,以與產生糾紛的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住所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