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理事會
簡介
安理會由15個理事國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國為常任理事國。其他理事國按照地域分配名額由大會選出,任期2年,不得連任。
安理會每年召開2次由理事國特派政府要員或代表參加的定期會議,此外隨時召開常駐代表參加的常會。
安理會是聯合國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負主要責任的機關,也是聯合國中惟一有權采取行動的機關。安理會的重要職權包括:①促使爭端和平解決。促請當事國采取談判調查、調停、和解、仲裁、司法解決、區域機構或當事國自己選定的方法和平解決爭端;調查任何爭端或情勢,以確定其繼續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對于上述性質的爭端,可以在任何階段提出適當的調整程序或方法。②制止侵略行為。斷定任何對于和平的破壞或侵略行為是否存在,作出制止的建議或抉擇;促請當事國遵行安理會認為必要或適當的臨時措施以防止事態惡化;建議或決定采取武力以外的強制辦法(經濟制裁、停止交通電信及斷絕外交關系等),并促請會員國協同進行;如上述非武力方法不足以解決問題,可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動,以維持和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安理會的武力行動應由成員國與安理會通過特別協定,提供支持、協助和便利。③其他方面。負責擬定軍備管制方案;在特定戰略性地區實行聯合國托管職能;建議或決定為執行國際法院的判決而采
取的強制措施;憲章規定的其他程序性的相關職能,包括在新會員接納、秘書長推薦等方面的職能。
根據憲章規定,安理會表決采取每一理事國一票的方法。對于程序事項決議的表決采取9個同意票即可通過。對于非程序事項或稱實質性事項的決議表決,要求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在內的9個同意票,此又稱為“大國一致原則”,即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都享有否決權。實踐中,常任理事國的棄權或缺席不被視為否決,不影響決議的通過。關于和平解決爭端的決議,作為爭端當事國的理事國不得投票,但有關采取執行行動的決議,其可以投票,并且常任理事國可以行使否決權。當對于一個事項是否為程序性事項發生爭議,同樣按照上述“大國一致”表決方式決定。常任理事國在安理會表決中的上述權利也被稱為“雙重否決權”,它確保了大國之間的一致。否決權制度是安理會表決制度的核心。
安理會在向大會推薦接納新會員國或秘書長人選、建議中止會員國權利和開除會員國等問題上,也適用非程序性事項表決程序。安理會為制止和平的破壞、和平的威脅和侵略行為而作出的決定,以及依憲章規定在其他職能上作出的決定,對于當事國和所有的成員國都具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