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基本權利
簡介
(一)獨立權
獨立權指國家依照自己的意志處理內外事務并不受他國控制和干涉的權利。獨立權是國家主權在對外關系中的集中體現,它包含自主性和排他性兩重含義。獨立權意味著國家可以自由選擇國內制度,制定政策,采取各種措施管理國家、促進發展;在不違背其承擔的國際法義務的前提下,國家根據自己的意志獨立地參與國際關系,自由地決定與其他國家的建交、締約、使節、結盟及其他往來。
(二)平等權
平等權指國家在參與國際法律關系時,具有平等的地位和資格,平等地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和承擔國際法上的義務。國家的平等權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國家在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中平等地享有代表權和投票權。(2)國家平等地享有締約權,國家不受非其締結的條約拘束。(3)國家平等地享有榮譽權,國家元首、國家代表及國家標志應受到尊重。(4)國家之間沒有管轄權,除非國際法特別規定或得到國家同意。(5)外交位次或禮儀上的平等權。
(三)自保權
自保權指國家保衛自己存在和獨立的權利。它分為國防權和自衛權兩方面。國防權是國家有制定國防政策,建設國防力量,防止外來侵略的權利。自衛權是當國家遭受外國武力攻擊時,有權采取單獨和集體的武力反擊措施。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自衛的前提必須是遭到了武裝攻擊,同時武力自衛還應符合必要性和相稱性的要求。
(四)管轄權
管轄權指國家基于主權的行使而采取立法、行政、司法等方式,對于特定的人、物和事件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利。管轄權是國家主權在法律方面的物化,是國家主權的重要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