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營業所
簡介
法人的營業所,即法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place of business)。法人的營業所所在地可能同法人的住所所在地是一致的,但也可能是不一致的。本來,在商業活動中,自然人同法人一樣也可能有營業所,營業所也可以作為與自然人有關的沖突規范的連結點。但由于法人在現代商業活動中是最為普遍的組織形式,而任何從事商業活動的法人都有其營業所,故營業所通常是和法人聯系在一起的。在國際私法上,營業所作為連結點在與法人有關的沖突規范中已廣為運用,因而法人營業所的確定日顯重要。
在實際生活中,一個法人可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營業所,從而導致營業所的積極沖突,它也可能沒有營業所,從而導致營業所的消極沖突。對于營業所的積極沖突和消極沖突,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5條作了規定:“當事人有二個以上營業所的,應以與產生糾紛的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所為準;當事人沒有營業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準。”這里講的“經常居住地”就是指慣常居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