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理
簡介
由于國際保理種類的多樣性,關于保理尚無統(tǒng)一的定義,較為權威的定義是1988年5月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通過的《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國際保理公約》(UNIDROIT Conventi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以下簡稱《國際保理公約》)第1條第2款對保理的定義。該定義在實踐中得到了多數國家的認可。根據公約規(guī)定,我國的學者一般將國際保理定義為:一種在國際貿易中以賒銷、托收等信用銷售條件下,由保理商向出口商(賣方)提供的對買方的信用銷售控制、壞賬擔保、銷售分戶賬管理、債款回收和貿易融資的綜合性金融服務。這一概念也為我國從事國際保理實務工作的機構所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