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屬公式
簡介
沖突規范的一些系屬在長期的實踐過程中逐漸固定化,形成系屬公式。所謂系屬公式,又稱沖突原則,即指公式化和固定化的系屬,它適用于解決同類性質的民商事法律沖突問題。但是,系屬公式本身并不是沖突規范,僅是沖突規范的系屬部分,只有與沖突規范的范圍部分結合起來才能構成完整的沖突規范。
最常見的系屬公式有屬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為地法、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法院地法、旗國法、最密切聯系地法,等等。
1.屬人法(lex personalis)。即以當事人的國籍、住所或慣常居所作為連接點的系屬。屬人法一般用來解決人的身份、能力、親屬、繼承關系等方面的法律沖突。1804年《法國民法典》頒布以前,歐洲國家均以當事人的住所地法(lex domicilii)為屬人法。但是,由于《法國民法典》改用當事人的本國法(lex patriae)(即國籍國法)為當事人的屬人法,加上這種做法又得到意大利法學家孟西尼的提倡,故后來許多歐洲大陸國家便隨之采用本國法為屬人法。不過,以英、美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和部分南美國家仍堅持以當事人的住所地法為屬人法。這樣,在屬人法方面即形成了本國法和住所地法兩大派別。為了調和兩大法系在屬人法上的矛盾,現在常常用慣常居所地法來代替住所地法或本國法作為屬人法。
2.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或lex loci situs)。即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物或標的物所在地的法律。它通常用來解決有關物權,特別是不動產物權的法律沖突問題。
3.行為地法(lex loci actus)。即以當事人的行為地為連結點的系屬。這一系屬公式來源于“場所支配行為”(locus regit actum)這一原則。由于法律行為的多樣性,行為地法又派生出下列一些系屬公式:(1)合同締結地法(lex loci contractus);(2)合同履行地法(lex loci solutionis);(3)婚姻舉行地法(lex loci celebrationis);(4)侵權行為地法(lex loci delicti)。侵權行為地法包括加害行為地法和損害發生地法。
4.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lex voluntatis)。即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按其意愿自主協議選擇的法律。一國法律采用這一系屬,表明它在有關問題上承認當事人選擇法律的自主權,所以,這種做法又稱當事人“意思自治”。一它主要用來解決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但現擴展至侵權、婚姻家庭和繼承等領域。
5.法院地法(lex fori)。即審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這一系屬公式一般用于解決有關程序問題的法律沖突。有時,這一系屬公式也用于解決實體問題,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6.最密切聯系地法(law of the plac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即與法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地方的法律。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薩維尼的“法律關系本座說”,但其真正確立和發展則是近幾十年的事情。目前,它既可被視作一個法律選擇的指導原則,又可作為一個系屬公式而大量出現于沖突規范中。它可以適用于許多不同性質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在合同關系中適用得尤為普遍。
7.旗國法(law of the flag)。即運輸工具所使用的旗幟或旗幟標識所屬國的法律。它常用來解決船舶、航空器在運輸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沖突問題。在海事國際私法中,船旗國法是最重要的系屬公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