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財產保全
簡介
仲裁中的財產保全是指仲裁機構在受理當事人仲裁申請后,對案件作出仲裁裁決前,為保證將來仲裁裁決得以實現,而由法院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執標的物采取強制措施的制度。仲裁財產保全具有臨時性和強制性的特點。
我國仲裁法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根據法律的規定,仲裁中的財產保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仲裁案件必須具有給付內容。
2.確有保全的必要。所謂確有保全的必要,即指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將來的仲裁裁決會面臨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形。因此,在仲裁程序中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將來的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即成為仲裁中財產保全的必要條件。
3.仲裁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必須符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