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
簡介
(一)公安機關的性質與組織體系
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保衛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即國家行政部門的組成部分,擔負著保衛國家的社會治安,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任務。由于懲罰犯罪的刑事訴訟活動與社會治安緊密相關,國家法律授權公安機關直接參加刑事訴訟活動,確認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與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處于同樣重要的地位。但從性質上來看,公安機關與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是不同的。根據憲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由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產生并對其負責,因而屬司法機關。公安機關屬同級人民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在性質上屬行政機關。
公安機關均設置在各級人民政府之中。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設有公安部,是全國公安機關的領導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設有公安廳(局);地區行政公署和自治州、省或者自治區轄市、盟的人民政府設有公安處(局);縣、自治縣,縣級市、旗的人民政府設有公安局,直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的市轄區人民政府設有公安分局。鐵路、民航、水運等系統的公安部門,是公安機關的組成部分。公安派出所是基層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履行基層公安機關的部分職責。
公安機關上下級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指揮和參與下級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公安機關之間實行互相配合和協調作戰的原則。
(二)公安機關的職權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刑事訴訟中,除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部門、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以外,絕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的。公安機關處在同犯罪做斗爭的第一線,肩負著查清犯罪事實、查獲犯罪人、收集犯罪證據的職責,在刑事訴訟中是行使控訴職能的。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的主要職權有:
1.立案權。對于屬自己管轄的案件,在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公安機關有權決定立案。
2.偵查權。公安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主要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有權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有權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有權扣押物證、書證,凍結存款、匯款,組織鑒定和偵查實驗,實施通緝,有權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權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權申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對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或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權執行逮捕。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有權進行預審。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案件,有權作出偵查終結的決定。
3.執行權。在刑事訴訟的執行階段,公安機關負責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的執行。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以及被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期間也由公安機關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