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簡易程序
簡介
簡易程序是指在仲裁過程中,仲裁機構審理簡單仲裁案件所適用的簡便易行的審理程序。仲裁中的簡易程序是仲裁普通程序的一種簡化。
我國仲裁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簡易程序,但仲裁所具有的快捷性、靈活性和經濟性的特點,仲裁所體現出的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的仲裁原則,以及仲裁法對獨任仲裁員仲裁和書面審理的肯定,實質上都包含了簡化仲裁程序的精神。因此,各仲裁委員會在制定仲裁規則時往往規定有簡易程序。
仲裁中的簡易程序與仲裁的普通程序相比,體現了如下特點:
1.仲裁庭的組成方式簡便。在仲裁程序中適用簡易程序時,是由獨任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進行仲裁,即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對糾紛案件進行審理。
2.審理方式靈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仲裁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仲裁,既可以決定只依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和證據進行書面審理,也可以決定開庭審理。
3.各種期限的規定相對較短。適用簡易程序時,程序中各種期限的規定相對較短。不論是提交答辯書和其他材料的期限,還是提出反請求的期限;不論是指定仲裁員的期限,還是將開庭日期通知當事人的期限,抑或作出仲裁裁決的期限,較之普通仲裁程序中的期限來說都有所縮短。
4.在簡易程序中未做規定的事項,應適用仲裁規則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