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訴
簡介
(一)撤訴的概念
行政訴訟中的撤訴,是指原告或上訴人自立案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向法院撤回自己的訴訟請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行為。根據撤訴所處的審級不同,撤訴可分為撤回起訴和撤回上訴兩類,其主體分別為原告和上訴人。
根據撤訴是否由當事人提出,可將撤訴分為申請撤訴和視為申請撤訴兩類。前者指當事人主動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不再要求受訴人民法院對案件繼續進行審理,是當事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積極處分;后者指當事人拒絕履行法定訴訟義務,視為其申請撤訴的情形,它是當事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消極處分。
(二)撤訴的條件
申請撤訴和視為申請撤訴的條件有所不同:
1.申請撒訴的條件。(1)撤訴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一審)和上訴人(二審)或經他們特別授權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和被上訴人均不得提出撤訴申請。(2)申請撤訴必須基于當事人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出于當事人自愿。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訴訟一審中,原告申請撤訴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任何變化,原告申請撤訴;另一種情形是被告在一審中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被訴行政機關無權在第二審中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因此二審中不存在此種撤訴形式)。但不管哪一種情形,行政機關都不能強制原告撤訴。(3)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規避法律,也不能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4)撤訴申請必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作出。(5)撤訴必須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應當對撤訴申滑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予撤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
2.視為申請撤訴的條件。視為申請撤訴情形不同,條件有別:(1)原告或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訴處理;(2)原告或上訴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訴處理;(3)原告或上訴人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
(三)撤訴的法律后果
就一審的撤訴而言,撤訴具有兩方面的法律后果。其一,無論是原告申請撤訴得到法院裁定準予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其直接的法律后果都是導致訴訟程序的終結。其二,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一點與民事訴訟不同。在民事訴訟中,原告的撤訴經法院準許后,視為自始即未起訴,原告仍有權提起訴訟;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而按自動撤訴處理的,原告如果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或者上訴,并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