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程序
簡介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監視居住意見書,經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后,由公安局局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制作監視居住決定書和執行監視居住通知書。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監視居住決定書和執行監視居住通知書及時送達公安機關。
公安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監視居住的,應當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監視居住決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規定的義務,告知其違反規定應負的法律責任。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后應當立即將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并告知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擬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住處、居所或者會見其他人員的,批準前應征得決定機關同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經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后,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監視居住手續。監視居住的期限重新計算。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核,最后由公安機關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決定。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機關,并將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申訴,要求解除監視居住。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監視居住。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公安司法機關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復采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