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不加刑原則
簡介
上訴不加刑原則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決時,不得對被告人判處重于原判的刑罰的一項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90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就是我國關于上訴不加刑的法律規定。該原則旨在保護被告人的上訴權,防止因上訴而遭致不利的后果。
上訴不加刑原則,只適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起的上訴案件。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或者自訴案件自訴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判決時,不受該原則的限制,這是刑事訴訟法第190條第2款所規定的上訴不加刑原則的例外情況。第二審人民法院具體運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時,應當執行下列具體規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2.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3.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4.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5.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