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訴訟
簡介
(一)共同訴訟的概念
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含兩人)以上的訴訟。在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糾紛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為兩人以上,形成訴訟時,原告或被告一方或雙方均是多數,這就形成了一種特殊的訴訟形態——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屬于訴的合并,其意義在于簡化訴訟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處理上作出矛盾的判決。
在民事訴訟理論中,原告為兩人以上的共同訴訟,稱為積極的共同訴訟;被告為兩人以上的共同訴訟,稱為消極的共同訴訟;原告和被告均為兩人以上的共同訴訟,稱為混合的共同訴訟。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共同訴訟有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兩種類型。其中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的共同訴訟,是必要共同訴訟;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共同訴訟,是普通共同訴訟。
(二)共同訴訟的特征
相對于與原告和被告為一對一的訴訟而言,共同訴訟具有以下特征: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這是共同訴訟的本質特征,也是區分共同訴訟與單獨訴訟的標準。
2.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的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進行訴訟。只有當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的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進行訴訟時,才能成為共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