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審查原則
簡介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這就是第二審程序中全面審查的原則。其內容包括:
1.既要對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進行審查,又要對其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進行審查。
2.既要對上訴或抗訴的部分進行審查,又要對未上訴或抗訴的部分進行審查。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即既要對已上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又要對未上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既要對被提起上訴或抗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又要對未被提起上訴或抗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概言之就是應對共同犯罪中的所有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
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沒有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審查后認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布終止審理。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當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4.對于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即不僅審查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還要審查刑事訴訟部分,以便正確確定民事責任。如果第一審判決的刑事部分并無不當,第二審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作出處理。如果第一審判決附帶民事部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以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抗訴。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只有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訴的,第一審刑事部分的判決,在上訴期滿后即發生法律效力。應當送監執行的第一審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在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未審結之前,可以暫緩送監執行。
根據司法實踐,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審查包括對案卷材料的程序性審查以及對案件的實體性審查。
程序性審查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上訴、抗訴的案卷,應當審查是否包括下列內容:
1.移送上訴、抗訴案件函;
2.上訴狀或者抗訴書;
3.第二審判決書或者裁定書8份(每增加1名被告人增加1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包括案件審結報告和其他應當移送的材料。
如果上述材料齊備,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收案;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及時補送。
實體性審查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審查下列主要內容:
1.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證據之間有無矛盾;
2.第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
3.在偵查、起訴、第一事程序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
4.上訴、抗訴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實和證據;
5.被告人供述、辯解的情況;
6.辯護人的意見以及采納的情況;
7.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裁定是否適當;
8.第一審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意見。以上內容審查后,應寫出審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