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
簡介
涉外仲裁是指當事人依據仲裁協議將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提交仲裁機構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制度。
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的根本區別在于它是解決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的一種方式。這種糾紛的特點是具有涉外因素,因而這類糾紛案件屬于涉外糾紛案件。
我國仲裁法對何謂涉外仲裁未做明確規定,只是在該法第十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中明確了“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的仲裁,適用本章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4月2日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8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發布的《民訴意見》第304條的規定,凡民事關系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民事關系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關系。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或者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物在外國的民事案件,均為涉外民事案件。因此,涉外仲裁是以仲裁的方式解決具有涉外因素的糾紛案件的一種方式。
在仲裁實踐中,中國仲裁機構對涉及我國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法人或自然人之間,或者其同外國法人或自然人之間產生于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中的仲裁案件,比照涉外仲裁案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