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行政)
簡介
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訴訟參加人的申請或依職權主動采取措施,對證據加以確定和保護的制度。證據保全可以發生在訴訟開始之前,也可以發生在訴訟之中。訴訟發生前的證據保全必須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而訴訟過程中的證據保全一般也以當事人申請為前提,必要時法院才依職權主動進行保全。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保全證據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證據的名稱和地點、保全的內容和范圍、申請保全的理由等事項。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證據保全的方法因證據的種類不同而不同,所采取的保全措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人民法院可以視情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詢問筆錄等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保全證據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到場。
《行政證據規定》對重新鑒定的范圍、條件和程序,及重新勘驗現場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請詳見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