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年齡
簡介
1.刑事責任年齡的概念。刑事責任年齡,是指刑法所規定的,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所必須達到的年齡。如果行為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其實施的行為就不可能成立犯罪,故刑事責任年齡事實上是犯罪年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自然人犯罪主體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
2.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我國刑法基于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水平,少年兒童接受教育的條件,依據我國的地理、氣候條件,根據國家對少年兒童的政策,對刑事責任年齡作了如下規定:(1)不滿14周歲的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即不滿14周歲的人所實施的任何行為,都不構成犯罪。刑法理論稱之為絕對無刑事責任時期或完全無刑事責任時期。(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此即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刑法作出這樣的限定,除了考慮犯罪的嚴重性之外,還考慮了犯罪的常發性。還有一些犯罪或許重于這里所列舉的犯罪,但由于處于這一年齡階段的人不可能實施或者很少實施,刑法未作規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后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奸淫幼女,或者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的,也應追究刑事責任。例如,15周歲的甲綁架他人后故意殺害他人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15周歲的乙在拐賣婦女的過程中強奸婦女的,應以強奸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至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3)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已滿16周歲的人對一切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此即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即減輕刑事責任時期。
除上述規定之外,刑法第17條第4款還規定,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3.刑事責任年齡的認定。刑法所規定的年齡是指實足年齡,而不是指虛歲。實足年齡以日計算,并且按公歷的年、月、日計算。行為人分別過了14周歲、16周歲、18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才是分別已滿14周歲、16周歲、18周歲。例如,行為人1980年1月1日出生,從1994年1月2日起,才算已滿14周歲。
刑事責任年齡應當從出生之日計算至行為之日而不是結果發生之日。例如,行為人在實施殺人行為時不滿14周歲但死亡結果發生時已滿14周歲的,不能追究行為人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因為犯罪是行為,刑事責任能力是辨認與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既然刑事責任能力必須是“行為時”的辨認控制能力,那么,刑事責任年齡也必須是“行為時”的年齡;雖然行為與結果具有密切聯系,但行為不包含結果,結果也不包含行為。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年齡不明的,可以委托進行骨齡鑒定或其他科學鑒定,經審查,鑒定結論能夠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的,可以作為判斷犯罪嫌疑人年齡的證據使用。如果鑒定結論不能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而且鑒定結論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齡在刑法規定的應負刑事責任年齡上下的,應當依法慎重處理。
關于跨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犯罪,應當注意兩種情況:(1)行為人已滿16周歲后實施了某種犯罪,并且在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期間也實施過相同的行為。至于應否一并追究刑事責任,則應具體分析。如果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期間所實施的是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特定犯罪,則應一并追究刑事責任;否則,就只能追究已滿16周歲以后所犯之罪的刑事責任。(2)行為人在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期問,實施了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特定犯罪,并在未滿14周歲時也實施過相同行為,對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責任,只能追究已滿14周歲后實施的特定犯罪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