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犯的刑事責任
簡介
由于中止行為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決定性原因,犯罪中止的特征與中止行為的特征就成為表里關系,論述了中止行為本身的成立條件,也就說明了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上所述,中止行為可以分為不同情形,但它們又具有相同的特征,故綜合起來論述。
(一)中止的時間性
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犯罪行為開始實施之后、犯罪呈現結局之前均可中止。“在犯罪過程中”首先表明,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犯罪實行階段,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的重要區別。“在犯罪過程中”.也表明,中止前的行為處于犯罪過程中,已經屬于犯罪行為,故產生犯意后沒有實施任何犯罪行為便放棄犯意的,不成立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還表明,犯罪還沒有形成結局,既不是已經未遂,也不是已經形成了犯罪預備形態,更不是已經既遂。因此,犯罪既遂后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同樣,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例如,甲在殺乙的過程中,由于警察到來而逃走,即使甲以后打消了繼續殺乙的念頭,但由于其故意殺人已經未遂,故不成立故意殺人中止。
(二)中止的自動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志。中止的自動性,是指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棄原來的犯罪意圖。首先,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這表明,行為人面臨兩種可能性:或者繼續實施犯罪,使犯罪既遂;或者不繼續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在存在選擇余地的情況下,行為人不繼續實施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就表明行為人中止犯罪具有自動性。其次,行為人自愿放棄原來的犯罪意圖,不再希望犯罪結果發生,而是希望犯罪結果不發生。區分中止與未遂可以采取這樣的公式:“能達目的而不欲”時是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時是未遂。對于其中的“能”與“不能”,一般應以行為人的認識為標準進行判斷,即只要行為人認為可能既遂而不愿達到既遂的,即使客觀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例如,甲為了殺乙而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藥,見乙神態痛苦而反悔,將乙送往醫院搶救脫險。即使甲投放的毒藥沒有達到致死量,不送往醫院也不會死亡,甲也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只要行為人認為不可能既遂而放棄的,即使客觀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例如,丙在實施搶劫行為時聽到警車聲便逃走的,成立搶劫未遂。即使并非警車而是救護車,丙也不是犯罪中止。
行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出于真誠悔悟,有的因為對被害人產生同情心,有的由于懼怕刑罰處罰,有的為了爭取寬大處理,如此等等。一方面,不能將引起行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當做意志以外的原因從而否認中止的自動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因為存在客觀障礙就否認中止的自動性。在存在客觀障礙的情況下,有時行為人并沒有認識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應認定為中止;有時行為人認識到了但同時認為該客觀障礙并不足以阻止其繼續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也應認定為中止。
(三)中止的客觀性
中止不只是一種內心狀態的轉變,還要求客觀上有中止行為。中止行為分為兩種情況:在犯罪預備階段以及實行行為尚未實行終了,只要不繼續實施行為就不會發生犯罪結果的情況下,中止行為表現為放棄繼續實施犯罪,即不再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必須是真實地放棄犯罪行為,而不是等待時機繼續實施該行為。應予注意的是,行為人自動放棄重復侵害行為的,是犯罪中止,即行為人實施了足以導致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后,犯罪結果并沒有發生,行為人也認識到結果還沒有發生,認識到還可以繼續實施犯罪,但基于某種動機自動放棄繼續侵害的,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在實行行為終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會發生犯罪結果的情況下,中止行為表現為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不以行為人單獨實施為必要,但行為人必須作出了真摯的努力,其行為對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否則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行為人在其放火行為還沒有既遂的情況下,喊了一聲“救火呀”,然后便逃走了,即使他人將火撲滅,也不能認為行為人的犯罪屬于中止形態。
(四)中止的有效性
不管是哪一種中止,都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行為人雖然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采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但如果發生了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為殺乙而向乙的靜脈注射大量空氣,盡管甲反悔后將乙送往醫院搶救,但乙仍然死亡。甲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既遂。而非中止。
行為人為防止結果的發生作出了積極努力,但其行為本身偶然不能使結果發生或者由于他人行為防止了結果發生時,仍然成立中止犯。概言之,以下三種情況均成立犯罪中止:(1)行為人的中止行為獨立防止了結果發生時,成立犯罪中止。(2)行為人的中止行為與其他人的協力行為,共同防止了結果發生時,只要能夠認定行為人作出了真摯的努力,也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行為人向被害人的食物投放毒藥后,見被害人痛苦難忍而頓生悔意,立即撥打急救電話,將被害人送往醫院,由醫生搶救脫險的,理當成立犯罪中止。(3)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結果發生,而且結果沒有發生,即使行為本身偶然未能導致結果發生,或者客觀上完全由于他人行為防止了結果發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行為人意欲殺人,但其客觀上所投放的毒藥沒有達到通常致死量;在發現他人嘔吐不止、十分痛苦的情況下,行為人自動將他人送往醫院搶救;即使不予急救也不至于發生死亡結果時,也屬于中止,而非未遂。因為行為人是在認識到能夠既遂的情況下自動采取有效措施的,在結果沒有發生的情況下,應認為符合犯罪中止的本質特征;否則會導致刑罰的不均衡。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沒有發生任何犯罪結果,而是只要求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例如,作為故意殺人罪既遂標志的結果是被害人死亡。行為人在殺人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死亡結果發生時,就成立犯罪中止,即使造成了他人身體傷害,也不妨礙犯罪中止的成立。因此,可以將犯罪中止分為造成了一定危害結果的中止與沒有造成任何危害結果的中止。
犯罪中止的上述四個特征,使其分別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相區別。同時具備上述四個特征的,才成立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