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
簡介
累犯,是指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人,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情況。根據刑法第65、66條的規定,累犯分為一般累犯與特殊累犯,但法律后果相同。
一般累犯
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這就是關于一般累犯的規定。據此,一般累犯的成立條件是:
1.前罪與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一罪是過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因此,如果前罪被判處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無論后罪多么嚴重,也不成立累犯;反之,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單處附加刑的,也不成立累犯。
3.后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內。上述5年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人,應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由于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內再犯罪為條件,故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被判處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處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此外,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