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
簡介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人終身自由,實行強迫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其特點與內容如下:
1.無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嚴厲的刑罰方法,主要表現在剝奪犯罪人終身人身自由。正因為如此,刑法對非常嚴重的犯罪規定了無期徒刑,規定的方式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對于規定了死刑的犯罪,一般同時將無期徒刑規定為選擇刑;二是將無期徒刑規定為最高的法定刑,在這種情況下同時將較長的有期徒刑規定為選擇刑。不過,盡管從法律規定與理論上說,無期徒刑是剝奪終身自由,但由于法律同時規定了減刑、假釋、赦免等制度,事實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很少有終身服刑的。
2.無期徒刑的基本內容也是對犯罪人實行勞動改造。根據刑法第46條的規定,被判處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具有勞動能力的,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3.無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適用,即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刑法第57條)。而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這也從一個方面說明了無期徒刑的嚴厲性。
無期徒刑雖然是僅次于死刑的嚴厲刑罰方法,但對代替死刑的適用起到了積極作用,事實上給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人提供了改惡從善的機會。相當多的死緩犯被減為無期徒刑,也說明了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