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結果種類
簡介
由于危害結果具有多樣性,故有必要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以便深入理解危害結果的內涵與意義。
1.屬于構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結果與不屬于構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結果。這是以危害結果是否屬于具體犯罪構成要件要素為標準所作的分類。前者是指成立某一具體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危害結果,或者說,該危害結果是具體犯罪客觀要件的內容,如果行為沒有造成這種結果,就不可能成立犯罪。例如,根據刑法第397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只有造成了公共財產、國家與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才構成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這里的“重大損失”屬于構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結果。后者是指不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構成要件之外的危害結果。這種危害結果是否發生及其輕重如何,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只是在行為構成犯罪的基礎上,對反映社會危害性程度起一定作用,因而影響法定刑是否升格以及同一法定刑內的量刑輕重。例如,搶劫罪的成立并不要求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故重傷、死亡不屬于搶劫罪基本構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結果,即使搶劫行為造成了他人重傷或者死亡,該結果也不屬于基本構成要件的危害結果,但由于發生該結果的搶劫行為比未發生該結果的搶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嚴重,故刑法對此規定了較重的法定刑。
2.物質性危害結果與非物質性危害結果。這是根據危害結果的現象形態所作的分類。前者是指現象形態表現為物質性變化的危害結果,它往往是有形的,可以具體認定和測量的,如致人死亡、致人傷害、毀損財物等,都是物質性結果。后者是指現象形態表現為非物質性變化的危害結果,它往往是無形的,不能或者難以具體認定和測量,如對人格的損害、名譽的毀損等,屬于非物質性危害結果。
3.直接危害結果與問接危害結果。這是根據危害結果與危害行為的聯系形式所作的分類。前者是危害行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實,它與危害行為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即二者之間沒有獨立的另一現象作為聯系的中介。后者是指危害行為間接造成的侵害事實,在危害行為與間接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獨立的另一現象作為聯系的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