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類型
簡介
犯罪未遂有不同的類型,不同的類型,也反映不同的社會危害性。
(一)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這是以實行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所作的區分。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將其認為達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行終了,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例如,犯罪人向被害人食物中投放了毒藥,被害人中毒后被他人發現后送往醫院搶救脫險。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將其認為達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行終了,因而未得逞。例如,在舉刀殺人時,被第三者制服。“行為是否實行終了”中的行為,是指導致犯罪既遂所必需的行為,不包括既遂后行為人為了其他目的所實施的行為。例如,行為人打算致人死亡后并碎尸,行為是否實行終了,應以行為人自認為致人死亡所必需的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而不以是否碎尸為標準。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反映出程度不同的社會危害性。一般來說,前者距離危害結果的發生較近,而后者距離危害結果發生較遠,因而前者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程度重于后者,這是在量刑時應予考慮的。
(二)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
這是以犯罪行為本身能否既遂為標準所作的區分。通說認為,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可能達到既遂,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例如,犯罪人手持裝有5發子彈的手槍開槍射擊被害人,開第一槍時沒有瞄準,在準備開第二槍時,被警察當場抓獲。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就不可能達到既遂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可以進一步分為對象不能犯未遂與手段不能犯未遂。例如,犯罪人甲以為乙的上衣左口袋中有錢包,便將手伸進乙的左口袋,但乙的錢包實際上在其右口袋,甲未能得逞,這是對象不能犯未遂。再如,犯罪人A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藥,但毒藥沒有達到致死量,因而不可能得逞,這是手段不能犯未遂。手段不能犯未遂與迷信犯具有本質區別。迷信犯是指意欲造成某種結果而采用迷信方法的情況。例如,行為人意欲某甲死亡,以為鹽水可以致人死亡,便將鹽水給某甲喝。手段不能犯時,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與其所認識(或本欲實施)的行為完全不同,而迷信犯所實施的行為與其所認識(或本欲實施)的行為完全相同;手段不能犯是由于認識錯誤所致,而迷信犯是由于愚昧無知所致;如果不是由于認識錯誤,手段不能犯可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而迷信犯的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因此,通說認為,手段不能犯成立犯罪未遂,而迷信犯則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