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執行
簡介
一、刑罰執行的概念
刑罰執行,是指法律規定的刑罰執行機關,依法將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確定的刑罰內容付諸實施,并解決由此產生的法律問題所進行的各種活動。
刑罰執行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刑罰執行機關。在我國,人民法院、公安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都是特定刑罰的執行機關。例如,人民法院是死刑立即執行、沒收財產、罰金的執行機關;公安機關是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執行機關。此外的機關、團體都不是刑罰執行機關。
刑罰執行的對象是受刑人。受刑人,是指因實施犯罪行為受刑罰處罰的人。受刑人與犯罪人是同一的。
刑罰執行的依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與裁定。對于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與裁定,不得交付執行。
刑罰執行的基本內容是將有效的刑事裁判所決定的刑罰內容予以實施、實現。任何刑罰方法都有特定的內容,人民法院的判決與裁定進一步將具有特定內容的刑罰具體化。刑罰執行是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與裁定準確實施的保證,是懲罰和教育改造犯罪人的實踐過程,也是預防犯罪的重要措施。
刑罰執行并不只是單純地實施刑事裁判所處刑罰的內容,事實上還要解決由此產生的一些法律問題,最典型的是通過減刑、假釋等方式,適時對原判決作一定限度的調整,故減刑、假釋也就成為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
二、刑罰執行的原則
刑罰執行的原則,是刑罰執行機關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必須遵循的、保證刑罰目的得以實現的準則。根據刑法規定的刑種內容以及監獄法規定的刑罰執行原則,刑罰執行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性原則。具體表現為:執行機關必須是合法的刑罰執行機關;刑罰執行所依據的必須是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與裁定;刑罰執行內容與方式必須嚴格依據刑法與監獄法等法律的規定;刑罰執行的程序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等。
2.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刑罰執行既不能只講懲罰與勞動,也不能只講改造與教育;懲罰是改造的前提,改造是懲罰的目的;勞動是教育的手段,教育是勞動的目的。監獄應根據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與技術教育;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與監獄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
3.人道主義原則。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必須尊重犯罪人的人格,關心犯罪人的生活,實行文明監管,禁止使用殘酷的、不人道的刑罰執行手段。
4.個別化原則。即根據犯罪人本人的具體情況,給予不同的處遇,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法。其中所說的本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年齡、性別、性格特點、生理狀況、犯罪性質與情節、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受刑種類與刑期等等。
5.效益性原則。即刑罰執行應以較少的實際執行獲得較大的執行效果。刑法規定的減刑、假釋制度,是效益性原則的重要體現。
關于具體刑罰的執行,在論述刑罰的體系時已作說明。下面僅討論減刑與假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