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管轄原則
簡介
普遍管轄原則以保護各國的共同利益為標準,認為凡是國際公約或者條約所規定的侵犯各國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國籍與犯罪地的屬性,締約國或參加國發現犯罪人在其領域之內時便行使刑事管轄權。根據國際公約及各國刑法的規定,適用普遍管轄原則受到一定限制:(1)適用該原則的犯罪必須是危害人類社會共同利益的犯罪;(2)管轄國應是有關公約的締約國或參加國;(3)管轄國的國內刑法也規定該行為是犯罪;(4)犯罪人出現在管轄國的領域內。根據刑法第9條的規定,對于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我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管轄權的,適用我國刑法。因此,根據普遍管轄原則行使刑事管轄權時,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據是國內刑法,而非國際條約,因為國際條約沒有對罪行規定法定刑,而是要求締約國或參加國將條約所列的罪行規定為國內刑法上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