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執行原則
簡介
刑罰執行的原則,是刑罰執行機關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必須遵循的、保證刑罰目的得以實現的準則。根據刑法規定的刑種內容以及監獄法規定的刑罰執行原則,刑罰執行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性原則。具體表現為:執行機關必須是合法的刑罰執行機關;刑罰執行所依據的必須是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與裁定;刑罰執行內容與方式必須嚴格依據刑法與監獄法等法律的規定;刑罰執行的程序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等。
2.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刑罰執行既不能只講懲罰與勞動,也不能只講改造與教育;懲罰是改造的前提,改造是懲罰的目的;勞動是教育的手段,教育是勞動的目的。監獄應根據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與技術教育;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與監獄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
3.人道主義原則。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必須尊重犯罪人的人格,關心犯罪人的生活,實行文明監管,禁止使用殘酷的、不人道的刑罰執行手段。
4.個別化原則。即根據犯罪人本人的具體情況,給予不同的處遇,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法。其中所說的本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年齡、性別、性格特點、生理狀況、犯罪性質與情節、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受刑種類與刑期等等。
5.效益性原則。即刑罰執行應以較少的實際執行獲得較大的執行效果。刑法規定的減刑、假釋制度,是效益性原則的重要體現。
關于具體刑罰的執行,在論述刑罰的體系時已作說明。下面僅討論減刑與假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