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惡意透支
簡介

沒有收到銀行催款通知不算“惡意透支”;是否“非法占有”成為判斷界限。昨天,國新辦舉行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于今起施行。而央行也將和公安部門配合,針對銀行卡領域的犯罪活動開展為期10個月的專項打擊行動。
根據該解釋,如果持卡人惡意透支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要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增加兩個限制條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解釋,這次兩高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孫謙說,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催款通知或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于“惡意透支”。
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在金額方面,“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認定為“數額較大”;10萬元至100萬元的,認定為“數額巨大”;超過100萬元,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盡快償還可不究刑責
孫謙解釋說,“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于“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司法解釋中對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后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情形定義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孫謙介紹說,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金額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1張信用卡即可定罪
司法解釋規定,偽造信用卡1張即可構成犯罪,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如果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認定為“情節嚴重”;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互聯網或手機等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可按信用卡詐騙罪來追究刑事責任。對于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使他人以一張信用卡的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的,也要按照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進行處罰。司法解釋規定了對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綜合新華社、《京華時報》
關于“非法套現”
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行為。
【定罪標準】 非法經營罪
關于“惡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
【定罪標準】 信用卡詐騙罪
【對應刑責】
數額 刑責
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 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100萬元以上 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專家分析
《解釋》讓定罪量刑尺度統一
早報記者昨天就惡意透支將追究刑責采訪了徐匯法院法官侯榮康。
侯法官表示,此前上海法院其實已經開始追究惡意透支信用卡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的罪名為信用卡詐騙。“司法解釋的出臺實際上是基于全國基層法院的司法實踐作出的總結。”
根據多年審判經驗,侯榮康表示,其實上海徐匯法院今年以來已經追究了數個惡意透支信用卡持卡人的刑事責任。用假卡一般追究信用卡詐騙罪;冒用或者盜竊他人信用卡進行透支,一般定盜竊罪;惡意透支自己的信用卡數額較大的則一般追究信用卡詐騙罪。侯榮康同時指出,雖然在《解釋》前法院已經可以追究惡意透支信用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定罪量刑的標準和尺度上存在各地、各法院不太一致的情況。
《解釋》出臺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兩點。
一是關于“惡意透支信用卡”行為的罪與非罪的界限更加分明、尺度更加統一。
第二方面的作用在于,便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極大地約束持卡人的消費行為。侯榮康指出,以前這類案件,不一定都能到法院,因此公安機關將很多信用卡透支行為作為民事違約看待,不立案偵查,也就不可能審查起訴乃至審判。《解釋》出臺后,對公安機關有一定約束力,這類信用卡透支行為一旦滿足條件,就成為必須立案偵查的對象。
案例:
從事電腦個體經營的湯駿(化名),自身缺乏經濟實力,卻欲做大“蛋糕”開設買賣某電腦的經營公司。沒有資金的他,以自己和妻子及朋友的名義,先后從8家銀行信用卡中心申領了24張銀行貸記卡進行透支,累計透支金額達116萬余元。2009年11月,上海靜安法院就湯駿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案開庭,當庭撤銷對湯駿的取保候審。湯駿最終獲刑9年,并被罰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