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適應原則
簡介
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含義是,刑罰的輕重應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刑法第5條明文規定了這一原則。罪刑相適應,是適應人們樸素的公平意識的一種法律思想,是罪與刑的基本關系決定的,是預防犯罪的需要。
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具體要求是:以客觀行為的侵犯性與主觀意識的罪過性相結合的犯罪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體再次犯罪的危險程度,作為刑罰的尺度;換言之,刑罰既要與犯罪性質相適應,又要與犯罪情節相適應,還要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在立法上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注重對各種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的宏觀預測和遏制手段的總體設計,確定合理的刑罰體系、刑罰制度與法定刑;在量刑方面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將量刑與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強化量刑公正的執法觀念,實現刑與罪的均衡協調;在行刑方面實現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的消長變化情況,合理地運用減刑、假釋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