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犯罪事由
簡介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一定損害結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觀要件,但實際上沒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構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例如,正當防衛行為,客觀上給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損害,其行為表面上符合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客觀要件,但實質上沒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實際上也不符合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不僅不成立犯罪,而且是法律所鼓勵的行為。
從客觀上看,排除犯罪的事由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觀要件,但實質上沒有社會危害性。說“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是就一般意義而言,而不是犯罪的危害結果,相反是刑法允許造成的結果;說“行為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觀要件”,是從純客觀角度比較而言,而不是確實符合犯罪的客觀要件,相反是刑法允許實施的行為。
從主觀上看,排除犯罪的事由,在日常生活意義上是行為人“故意”實施的,但行為人根本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故意與過失。相反,在許多情況下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權利免受侵害或者威脅。所以,行為人主觀上根本沒有罪過,不能認為正當防衛等行為具有刑法意義上的故意與過失。
排除犯罪的事由的分類
對于排除犯罪的事由,可以從理論上進行不同的分類,如以刑法有無明文規定為標準,分為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與非法定(超法規)的排除犯罪的事由。刑法明文規定了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兩種排除犯罪的事由,但從刑法的相關規定來看,事實上還存在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如法令行為、正當業務行為、經被害人承諾的行為、自救行為、自損行為、義務沖突,等等。研究排除犯罪的事由的具體種類,不僅要說明這些行為本身在具備一定條件下不成立犯罪,還要特別注意研究排除犯罪的事由與犯罪行為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