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
簡介
根據刑法第22條第1款的規定,作為一種未完成形態的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情形。據此,犯罪預備具有以下四個特征:
(一)主觀上為了犯罪
成立犯罪預備,要求行為人主觀上為了犯罪。從犯罪預備階段與犯罪實行階段的關系來看,這里的“為了犯罪”實際上是指為了實行犯罪,即為了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為。為了犯罪,包括為了自己實行犯罪(理論上稱為自己預備罪)與為了他人實行犯罪(理論上稱為他人預備罪);為了犯罪,不是一種獨立的罪過,但表明行為人具有明確的犯罪故意,因為行為人在具體的犯罪故意支配下,才能為具體犯罪的實行行為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為了犯罪,表明行為人在具備犯罪故意的前提下,認識到自己的預備行為是為實行行為服務的,認識到預備行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起促進作用;為了犯罪,表明行為人在該心理支配下實施的行為是犯罪預備行為,因而與犯意的形成、犯意的表示具有本質區別。
(二)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預備行為是為犯罪的實行創造便利條件,以利于危害結果順利實現的行為,這種行為是整個犯罪行為的一部分,如果不是由于某種原因停頓下來,預備行為就會進一步發展為實行行為,從而導致危害結果發生。所以,一方面,預備行為已經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構成了威脅。另一方面,預備行為只是為實行行為創造便利條件,因而不可能直接造成實行行為所要造成的危害結果。
總的來說,預備行為是為實行犯罪制造條件的行為,但刑法將預備行為規定為兩類,即準備工具與制造條件。準備工具事實上也是為實行犯罪制造條件的行為,只因是最常見的預備行為,故刑法予以特別規定。準備工具,即準備實行犯罪的工具,主要表現為:購買某種物品作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裝物品使之適應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為犯罪工具;盜竊他人物品作為犯罪工具等。制造條件,是指除準備工具以外的一切為實行犯罪制造條件的預備行為,如調查犯罪場所與被害人行蹤,出發前往犯罪地點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來,誘騙被害人前往犯罪場所,等等。
(三)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
犯罪預備必須在預備階段停頓下來,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未能著手實行犯罪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預備行為沒有完成,因而不可能著手實行犯罪;二是預備行為雖已完成,但由于某種原因未能著手實行犯罪。
(四)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預備在預備階段停頓下來,未能著手實行犯罪,必須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如果行為人自動放棄預備行為或者自動不著手實行犯罪,則不成立犯罪預備,而成立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