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適用條件
簡介
根據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緩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緩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對此應理解為:(1)這里所說的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最低刑高于3年有期徒刑,但因具有減輕處罰情節而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適用緩刑;基于同樣的理由,如果所判處的刑罰高于3年有期徒刑,就不能適用緩刑。(2)對被判處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不能適用緩刑。因為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都不存在剝奪人身自由的問題,適用緩刑沒有實際意義。(3)如果一人犯數罪,實行數罪并罰后,決定執行的刑罰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并非對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都可以適用緩刑,適用緩刑的實質條件是,暫不執行所判刑罰,犯罪人也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而判斷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根據,是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這里的犯罪情節,是一個綜合性概念,既包括客觀方面的情節,也包括主觀方面的情節;既包括案中情節,也包括案外情節。總的來說,情節較輕的,才能適用緩刑。悔罪表現,是指犯罪后有悔恨自己罪行的表現,如犯罪后積極退贓,在羈押期間遵守監管法規、坦白交代罪行,在審判過程中深挖犯罪的思想根源,等等。
3.必須不是累犯。換言之,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因為累犯是在執行一定刑罰之后再次犯罪,說明其人身危險性嚴重,難以改造;如果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他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更大,故對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只有符合上述條件,才能適用于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