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自首
簡介
特別自首,也稱準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刑法第67條明文規定,對這種情況“以自首論”。根據司法解釋,其中的“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與司法機關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如果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此外,有的行為人在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期間,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雖然其在供述時不屬于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但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也可以視為特別自首。也有觀點認為,對此可直接認定為一般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