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正當防衛
簡介
鑒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了特殊正當防衛(或無過當防衛),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特殊正當防衛的條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人有防衛意識、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進行防衛外,更重要的條件是,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對此應注意以下幾點:(1)對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為一般違法行為的暴力行為,不適用上述規定。(2)對于輕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適用上述規定。只有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正當防衛,才沒有防衛過當的問題,其中的“行兇”一般是指殺人與重傷的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3)并非對于任何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進行防衛都適用上述規定。只有當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才適用上、述規定。例如,對于采取不會造成他人傷亡的麻醉方法進行搶劫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的,就不能適用上述規定。(4)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并不限于刑法條文所列舉的上述犯罪,還包括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搶劫槍支彈藥、劫持航空器等。(5)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經結束后,行為人將不法侵害人殺死殺傷的,不適用上述規定。例如,甲使用嚴重暴力搶劫乙的財物,乙進行防衛已經制止了甲的搶劫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乙不得繼續“防衛”造成甲的傷亡,否則屬于事后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