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結果特征
簡介
危害結果的特征
一般認為,危害結果是危害行為給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所造成的具體侵害事實,如殺人行為造成他人死亡的事實、盜竊行為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事實,就是危害結果。危害結果具有以下特點:
1.因果性。危害結果是由危害行為造成的,危害行為是因,危害結果是原因引起的后果;不是危害行為造成的結果,就不是危害結果;由于危害結果是由危害行為造成的,故危害結果的性質取決于危害行為的性質。危害結果固然是危害行為引起的,但不能認為,任何危害行為都必然造成危害結果。
2.侵害性。危害結果是表明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遭受侵害的事實特征,因而是反映社會危害性的事實。當危害結果是犯罪構成要件時,它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起決定性作用;當危害結果不是犯罪構成要件時,它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也起很大影響作用。如果某種事實現象并不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即使它是危害行為造成的,也不能認為是危害結果。當然,危害結果與社會危害性不是等同的概念。
3.現實性。危害結果是危害行為已經實際造成的侵害事實。危害行為本身所具有的侵害社會關系的危險性,不是危害結果,而是行為的屬性。但行為造成的危險狀態,則有可能屬于危害結果。
4.多樣性。危害結果形形色色,多種多樣。危害結果的多樣性,是由危害行為的多樣性、社會關系的復雜性、犯罪對象的多樣性決定的。因此不同的危害結果在定罪量刑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完全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