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罪
簡介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拐騙”是指采用欺騙、利誘等方法使被害人輕信行為人的謊言脫離家庭,使其置于行為人的控制之下的行為;“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婦女、兒童的行為;“收買”是指以出賣為目的,使用錢物購買婦女、兒童的行為;“販賣”是指將被拐騙、綁架、收買的婦女、兒童轉手出賣的行為;“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中,分工接送被害人或者將被害人轉手交給其他人販子,為人販子尋找買主,為人販子在拐賣途中窩藏、看管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等行為。行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為之一,就構成犯罪。以出賣為目的而偷盜嬰幼兒的,也構成本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并以出賣為目的。至于行為人的目的是否得以實現,出賣后是否獲利,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有的人為他人介紹婚姻或者介紹收養子女而收取他人財物,這與拐賣婦女、兒童有著本質的區別,前者是出于善意,后者則是出于惡意。
2.區分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罪數形態。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往往與其他犯罪發生聯系,如對被拐賣的婦女實施奸淫,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等等,按照刑法的規定,這些行為仍然屬于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范疇,應當作為拐賣婦女、兒童罪的一個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不認定為數罪。如果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殺害或者傷害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已經超出了拐賣婦女、兒童的范圍,應當認定為數罪,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實行數罪并罰。
根據刑法第240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2)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