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罪
簡介
組織賣淫罪的概念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用、糾集、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
在認定組織賣淫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同時對被組織賣淫的人有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應當作為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情節考慮,不按照數罪并罰處理。
組織賣淫罪刑罰
根據刑法第358條的規定,犯組織賣淫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還要注意的是,按照刑法第361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他人賣淫的,按照自然人犯組織賣淫罪的規定處罰;前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本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