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
簡介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聲譽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分管、負責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本罪的行為對象是他人財物,也包括財產性利益。受賄有兩種基本形式:一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即索賄。索賄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以索取的方式收受財物的,仍然屬于受賄罪。二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至于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所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具有受賄的故意。注意刑法特別規定的以受賄罪論處的兩種情況:
第一,經濟受賄以受賄罪論處的情況。刑法第385條第2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二,斡旋受賄以受賄罪論處的情況。刑法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