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撤銷
簡介
緩刑撤銷的概念
緩刑的撤銷,是指由于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遵守法定條件,而將原判決宣告的緩刑予以撤銷,使犯罪人執行原判刑罰。
緩刑撤銷的情形
緩刑的撤銷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將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期應當折抵刑期。需要說明的是,只要是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即使經過了緩刑考驗期限后才發現新罪,也應當撤銷緩刑。
二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在這種情況下撤銷緩刑,不存在數罪并罰的問題。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應當折抵刑期。這種緩刑的撤銷,并不是以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為充足條件;換言之,只有具有上述違反行為,并且情節嚴重的,才應當撤銷緩刑。另外,其中的“違反法律”,不包括違反刑法。如果違反刑法,則是上述第一類緩刑的撤銷,應當實行并罰,而不只是執行原判刑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