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累犯
簡介
刑法第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這是關于特殊累犯的規定。據此,特殊累犯的成立條件是:
1.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如果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一罪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則不成立特殊累犯,符合條件的成立一般累犯。
2.必須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兇此,如果前罪是免予刑罰處罰也不存在赦免問題的,就不成立特殊累犯;因為免予刑罰處罰時,不存在刑罰執行完畢的問題。至于前罪所判處的刑罰種類,后罪應當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前罪與后罪的相隔時間,都不影響特殊累犯的成立。不難看出,刑法規定特別累犯并對其成立條件作一定放寬,是因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最嚴重、最危險的犯罪,需要堅決、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