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
簡介
據臺灣“TVBS”報道,陳水扁羈押在臺北看守所已經400多天,這個月的23日即將期滿。5日晚間10點半,臺“高院”再度召開羈押庭,決定是否延押陳水扁。
陳水扁在庭上數度哽咽,說不知道是否還能有機會孝敬母親,以及太太身體不好,希望能在離開人世之前,見到自己回家。多次以溫情攻勢,試圖打動法官的心,但最后合議庭決議不評議,改用書面通知。
石宜琳說:“審判長也講得非常清楚,今天不作評議,過幾天會書面裁定,大概看得出來還是繼續延押。”
幾度對法官提高語氣說,已經押了一年多,還有沒有羈押的必要性,陳水扁語帶無奈,最快下個星期一,法官就會以書面方式,決定陳水扁是延押、重金交保,還是無保釋放。
關于羈押的法律規定
在我國,羈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
總的偵查羈押期限:(從被逮捕之日起到偵查終結)
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并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四類案件:(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以上案件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上述案件,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