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
簡介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國適用面最廣的刑罰方法,是名副其實的主刑。其特點與內容如下:
1.有期徒刑剝奪犯罪人的自由。主要表現在將犯罪人拘押于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這是有期徒刑區別于生命刑、財產刑、資格刑以及管制刑的基本特征。
2.有期徒刑具有一定期限。根據刑法第45、50與第69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20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有期徒刑的下限與拘役的上限相銜接,也使得有期徒刑與拘役相區別。正是由于有期徒刑有較大幅度的期限,所以可以適用于由輕到重的犯罪,于是刑法分則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法定刑中,都有有期徒刑。正是由于法定刑中的有期徒刑也有一定幅度,所以可以適應各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變化,于是各地司法機關能夠判處與犯罪相適應的有期徒刑。由于有期徒刑的幅度很大,所以,如果不在法定刑中進一步對有期徒刑的刑度作出規定,就會導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從而出現量刑不均衡的現象。因此,刑法分則對有期徒刑的刑度作了規定,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1年以下、2年以下、3年以下、1年以上7年以下、2年以上5年以下、2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下、7年以上10年以下、5年以上、7年以上、10年以上、15年。
3.有期徒刑的基本內容是對犯罪人實行勞動改造。刑法第46條規定,被判處徒刑的人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勞動改造具有強制性,除喪失勞動能力以外,都必須參加勞動。因為通過勞動,可以改掉好逸惡勞的習性,學會一定的生產技能,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從而得以改造成自食其力、遵紀守法的公民。正因為如此,我國的徒刑不同于西方一些國家刑法中單純剝奪犯罪人自由的監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