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的法律效果
簡介
住所不僅在私法上,在公法上也有其效果,如選舉、納稅等。
1.確定自然人失蹤的空間標準。自然人的失蹤,是以離開住所后,若干年內杳無音信為依據確認的。
2.確定債務履行地。民法通則第88條第3項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此處的“所在地”,對自然人而言,即為住所。
3.確定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轄。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由其住所所在地的工商局管轄。
4.確定婚姻登記地。婚姻登記,由男女雙方其中任何一方的住所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管轄。
5.決定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在處理涉外民事關系時,如婚姻、收養、繼承、侵權行為等,均可以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法律作為適用的法律。
6.決定民事訴訟地域管轄。民事訴訟中,一般管轄采“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轄,對自然人被告,就是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轄。
7.行使選舉權的所在地。無論是人大代表還是村民委員會的選舉、被選舉,皆以戶籍所在地為準登記參加。
8.其他。接受義務教育、參加高考以及錄取、兵役登記、信用卡辦理等等,都與戶籍所在地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