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權
簡介
親屬是由婚姻、血緣和收養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親屬權,是指父母與成年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兄弟姐妹間的身份權。其內容主要包括:
(一)父母與成年子女之間的權利
對于患有精神病,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對其有監護權,父母對患有精神病的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權,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患精神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權。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父母子女相互問有行為能力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宣告申請權,及一方失蹤后的財產代管權。同時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二)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間的權利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權。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權。他們相互間有繼承權,而且孫子女、外孫子女在父母死亡的情況下,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財產享有代位繼承權。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擔任監護人,享有監護權。同時他們相互間也有行為能力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宣告申請權及一方失蹤后的財產代管權。
(三)兄弟姐妹間的權利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權。、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他們相互問享有繼承權。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有進行行為能力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宣告的申請權,以及在一方失蹤后進行財產代管的權利。
家庭成員間的身份權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第3款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凡是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拒絕履行撫養、扶養、贍養義務的,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履行義務、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