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責任原則
簡介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都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后果。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適用公平責任的前提,必須是當事人既無過錯,又不能推定其過錯的存在,同時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況。如果可以適用過錯責任、法定無過錯責任或推定過錯責任就不能適用公平責任。
2.當事人如何分擔責任,由法官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包括損害事實與各方當事人的經濟能力進行綜合衡量,力求公平。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可能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情形主要有:緊急避險致人損害的;在為對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動中致人損害等。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