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
簡介
懲罰性賠償,又稱示范性賠償或報復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懲罰性賠償是加重賠償的一種原則,目的是在針對被告過去故意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之外,對被告進行處罰以防止將來重犯,同時也達到懲戒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權行為是基于收益大于賠償的精心算計,也可以給予懲罰性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只同意給予補償性賠償,侵權人只是相當于事后通過賠償補辦手續,但沒有任何風險。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了《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中提出了“懲罰性賠償”這個概念,“懲罰性賠償”是《侵權責任法》的亮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制裁產品欺詐和服務欺詐的雙倍賠償規定,《食品安全法》中有10倍的賠償規定,而草案中規定,商家明知是假冒偽劣產品而故意銷售,導致消費者的權益遭受嚴重損害,消費者有權要求懲罰性賠償。具體按照什么標準賠償,需要根據司法實踐具體確定。著名民法專家、《侵權責任法》起草人之一、全國人大法工委副巡視員、北京大學法律碩士研究生導師河山教授提到,“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彌補受害人的損失,而在于懲罰有嚴重過錯的行為,并遏制這種行為的再次發生。”
河山教授還舉了一個例子,比如某商家賣的電視機爆炸了,對消費者造成了傷害,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商家應該進行雙倍賠償,但《侵權責任法》草案中規定,應該根據造成損害的后果予以認定賠償的標準,河山教授說:“這是保護消費者的有力武器,是對制假售假者的嚴厲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