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競合
簡介
民事責任競合,是指某個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兩種責任既不能相互吸收,又不同時并處,只能選擇承擔其中的一項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形主要發生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以及侵權責任與不當得利責任競合的場合。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不同之處表現在:
1.違約責任以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為前提;侵權責任不需要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
2.違約責任是侵犯債權人的債權產生的民事責任,侵犯的是相對權;侵權責任是侵犯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權產生的民事責任,侵犯的是絕對權。
3.違約責任不需要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只要違約就應承擔責任;侵權責任一般要有損害事實存在,才承擔責任。
4.違約責任主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主要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還適用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
5.違約責任是一種純粹的財產責任形式;侵權責任不僅可以是財產責任,也可以是非財產責任,如要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雖然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同,但由于現實生活的多樣性與民事活動的復雜性,有時兩類責任表現出競合,同一行為既可能構成侵權,也可能構成違約。有的情況下,侵權行為構成違約的原因。如甲委托乙把一批布料加工成衣服,乙卻把布料私自出售,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甲既可以追究乙侵犯財產的侵權責任,也可以要求乙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有的情況下,違約行為同時也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失。例如,甲向乙出售不合乎合同質量要求的有缺陷的產品,造成乙其他財產的損失。乙既可追究甲的違約責任,也可追究其侵權責任。
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發生競合時,由受害人選擇追究加害人的何種責任,而不能同時要求加害人承擔兩項責任。如果要求加害人進行雙重賠償,明顯有失公平,加重了其不應有的負擔。選擇追究加害人的何種責任,對于受害人來說意義重大,因為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構成、責任形式、責任范圍、訴訟時效、訴訟管轄、舉證責任均有差異,受害人選擇不同的責任形式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