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除權
簡介
別除權是大陸法系破產法上的概念,指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由破產財產中的特定財產單獨優先受償的權利。別除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別除權以擔保權為基礎權利。別除權不是破產法創設的實體權利,而是破產法給予某些既成的實體權利的特殊待遇。享有這種特殊待遇的權利基礎是擔保權;而擔保權是依據民法擔保制度發生的。也就是說,只有在破產案件受理時已經合法取得擔保權的債權人才能夠享有別除權。這里所說的擔保權,是指物的擔保意義上的擔保權,即所謂擔保物權。
我國現行破產法給予擔保權以比較充分的保護。破產法第109條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這里所說的“財產擔保”,包括三種形式:抵押、質押、留置。因此,在我國,依據民法通則和擔保法成立的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是別除權的基礎權利。
(2)別除權以實現債權為目的。民法設立擔保制度以保障債權的實現為目的。因此,擔保權從屬于受擔保的債權。債權的有效和存續是擔保權有效和存續的前提。債權消滅,擔保權隨之消滅。同樣,債權的范圍和實現條件,也就是擔保權的范圍和實現條件。這一基本原理,亦為破產法的別除權制度所遵循。
(3)別除權以破產人的特定財產為標的物。別除權享受優先清償的財產來源是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被設置了擔保權的擔保物。在破產法上,這種財產被稱作別除權標的物。別除權標的物必須是特定財產(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種類物)。
根據別除權標的物具有特定性的原理,當別除權標的物不足清償被擔保的全部債務時,別除權人不得就未足額清償部分請求由破產財產獲得優先清償,而只能作為普通破產債權參加集體清償。
(4)別除權的行使不參加集體清償程序。享有別除權的債權人,稱作別除權人。別除權的權利內容,就是別除權人有權就擔保物單獨優先受償。所謂優先受償,就是在全體債權人的集體清償程序以外個別地和排他地接受清償。所以,別除權制度是破產法集體清償原則的一個例外。按照我國破產法的規定,破產宣告后,別除權人即可對標的物實施處分并由此獲得清償,而不受破產清算程序進展情況的影響。
(5)別除權標的物不計入破產財產。別除權人有權就別除權標的物優先受償,則其他破產債權人不能對別除權標的物提出清償請求,管理人也不得擅自將別除權標的物納入破產分配;只有當別除權人放棄優先權而自愿加入集體清償時,其別除權標的物才轉變為破產財產。因此,破產申請受理后,別除權標的物雖然也屬于債務人財產,并且可能在破產宣告前為管理人接管(除已經被擔保權人占有的外),但為了實現別除權的優先受償,管理人需要將別除權標的物與其他債務人財產有所區分,不能用別除權標的物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