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倒置情形
簡介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對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權利主張,由否定其主張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實構成要件的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一種證明責任分配方式。它是“誰主張誰舉證”一般證明責任分配方式的例外。
根據我國民訴法及相關的規定,當事人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侵權訴訟,便可適用:
1、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免責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損害結果是他人造成的,且他人有過錯、其他免責條件。
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免責事由主要包括: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產品流通時引起的損害缺陷尚不存在;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技水平尚不足發現缺陷的存在。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
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