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合同
簡介
質權的設立,通常都是以合同進行的。當事人簽訂的質權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4)質權的擔保范圍。質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但質權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5)質物移交的時間。
(6)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權合同不完全具備上述內容的,當事人可以補正。
質押關系的當事人是質權人和出質人。質權人即質權所擔保債權的債權人。出質人即提供質物的人,一般即是債務人自己;但第三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財產為他人設定質權。但是,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后,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在質權合同中,出質人和質權人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質押合同中的此種約定無效,但該部分內容的無效不影響質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最高額質權除適用物權法動產質權的有關規定外,參照物權法最高額抵押權的規定。